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亮与许靖、王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王玲,许靖,糜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119号原告:张亮,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靖,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糜豪,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与被告王玲、许靖及第三人糜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