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马丽芳重庆川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川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丽芳,贺诗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2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负责人陈克。委托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川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号钢材市场C幢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99201R。法定代表人张元宗。被申请人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A座29-1、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015888。法定代表人张波建。被申请人马丽芳,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贺诗建,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川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丽芳、贺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川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汉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丽芳、贺诗建价值8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