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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覃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覃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802号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南江工业园第**号之六、之七(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668196314F。法定代表人:叶韧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盛,广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联丰工业区广乐北路A区第*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9173607Q。法定代表人:覃志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少辉,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固公司)、覃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盛与被告雅固公司、覃少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雅固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83546元及违约金38354.6元(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以拖欠的货款总额3835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被告还清款时止,暂计至2017年4月18日);2、判令被告覃少辉对被告雅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应被告雅固公司的要求,分别于2016年7月8日至同年8月5日向被告雅固公司提供了四批锌合金铝锭,总货款为703376元,但被告收货后没有依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6年10月19日尚欠原告593376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6年12月15日前付清货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覃少辉对上述还款计划作为担保人,愿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原告再多次向被告催款,截至2017年3月21日,尚有货款383546元未向原告支付。两被告有必须及时全面地偿付货款给原告的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付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如上,请法院支持。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但提出尚欠货款金额为333546元,现因周转困难,暂无力支付所欠货款给原告,另认为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酌情予以调整。原告在庭审中确认现被告尚欠货款金额为333546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按货物价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对拖欠的货款,被告雅固公司及覃少辉在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所欠原告的货款593376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分期付清,如未能按时支付的,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覃少辉对被告雅固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还款计划是两被告自愿订立,视为双方约定,对被告有约束力。后被告并未按《还款计划书》承诺的时间及金额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至2017年4月19日止,尚欠原告货款333546元未付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雅固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给原告,其行为构成违约,损害原告利益,除应迅速付清货款外,还应按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在《还款计划书》承诺如未能按时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该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拖欠货款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原告进行商业经营活动需要资金周转,其被被告拖欠货款,相当于被告占用了原告的资金,原告的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并未超过年利率24%,故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并不过高。原告请求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即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覃少辉自愿作被告雅固公司清偿拖欠原告货款的担保人,原告请求被告覃少辉对被告雅固公司清偿原告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付清尚欠货款33354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3354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即年利率17.4%计算,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覃少辉对被告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判决第一项偿付原告四会市雄信铝业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30元,合共6444元,由原告负担458元,被告中山市雅固门窗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及覃少辉共同负担59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始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