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寅与王学文、蔡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寅,王学文,蔡福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72号原告:王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王学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外流下落不明)被告:蔡福奎,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现外流下落不明)原告王寅与被告王学文、蔡福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文、蔡福奎经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王学文由被告蔡福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学文、蔡福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原告王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月6日由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同一天由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2015年1月6日,被告王学文由被告蔡福奎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王学文向原告借款3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其至今拒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由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和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蔡福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蔡福奎在被告王学文向原告借款时,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还清为止,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文偿还原告王寅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福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蔡福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学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王学文、蔡福奎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勤 铭审 判 员 赵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张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蒋睿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