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永祥与天津市环球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天津市环球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208号原告:李永祥,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天津市环球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方舟公园西门。法定代表人:张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与被告天津市环球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李永祥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