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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9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建明与重庆博顿美锦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明,重庆博顿美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9493号原告:周建明,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下罗家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小成,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顿美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第20-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855349。法定代表人:邱红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立英,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滢,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重庆博顿美锦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