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任科国、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620号之一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6号。负责人:赵国成,行长。被申请人: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河西工业集中区,营业执照号码:511324000022355,组织机构代码证:57757320-9。法定代表人:田春文。本院在审理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任科国、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进行查封。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德兴街二段XX号第XX幢厂房(面积6970.51㎡,土地使用证号为:仪国用(XXX)第XXX号、房产证编号为:仪陇房权证字第X**号)、第XX幢厂房(面积6970.51㎡,土地使用证号为:仪国用(XXX)第XXX号、房产证编号为:仪陇房权证字第X**号),查封期间由仪陇县川粤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不得再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扬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