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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增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增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80864439-4。法定代表人:韩龙春,理事长。地址:河北省曲阳县恒山中路被执行人:孙增如,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南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增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