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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娃与格希格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娃,格希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59号申请人高娃,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法定代理人格希格德力格日,又名格什德力,男,蒙古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牧民,系申请人高娃的监护人。被执行人格希格玛,女,蒙古族,无业,系申请人高娃母亲。本院在执行高娃与格希格玛共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执字第5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