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群与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群,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665号原告:林群,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海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长雾。原告林群诉被告福州明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林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6,982元,减半收取计23,491元及公告费,由林群负担。审 判 长 李孝逸审 判 员 欧俊根人民陪审员 陈文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青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