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杰、邹宇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邹宇勇,刘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邹宇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贤胜,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7日,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杰申请执行(2014)绵涪民初字第59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邹宇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