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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布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16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仁,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二连浩特市,取保候审前住二连浩特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仁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吉日嘎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布仁在米聊软件上建立了”比巴卜钻石娱乐”群,并在群中上传了大量淫秽视频,以每人每月18元人民币的费用将叶某、牛某、于某、王某、敖某等多人拉入群中有偿观看。经鉴定,被告人布仁上传至”比巴卜钻石娱乐”群中的视频中有210部为淫秽视频。被告人布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没有意见,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布仁在米聊软件上建立了”比巴卜钻石娱乐”群,并在群中上传了大量淫秽视频,以每人每月18元人民币的费用将叶某、牛某、于某、王某、敖某等多人拉入群中有偿观看。2016年8月21日,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米聊账号”比巴卜”在其建立的”比巴卜钻石娱乐”群中上传了大量淫秽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布仁上传至”比巴卜钻石娱乐”群中的视频中有210部为淫秽视频。另查明,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布仁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比巴卜钻石娱乐”群成员注册信息、发布信息情况说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分公司证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远程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仁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小,获利少,社会危害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评估机构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布仁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刘良士审判员陈学伟人民陪审员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乌日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