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四璐、程景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璐,程景景,常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四璐,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税务局物资处杨柳青仓库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程景景,女,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天津创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常桂生,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津康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四璐、程景景与被执行人常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