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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四璐、程景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璐,程景景,常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四璐,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税务局物资处杨柳青仓库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程景景,女,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天津创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常桂生,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津康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四璐、程景景与被执行人常桂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