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书彬、熊玲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彬,熊玲芝,东莞市金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3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彬,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冰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玲芝,女,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朋,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2栋办公902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良,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冰琳,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陈书彬因与被上诉人熊玲芝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4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上诉人陈书彬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陈书彬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书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