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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秀平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26号移送执行机关:霍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王秀平,又名王平平,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因犯诈骗罪服刑中。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126号本院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的王秀平(王平平)缴纳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晋108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秀平(王平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经网络司法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秀平(王平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洪洞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洪洞县人民法院,委托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洪洞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已经收到相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