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素云与徐勇、徐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云,徐勇,徐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855号原告:魏素云,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丽,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被告:徐跃,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素云与被告徐勇、徐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魏素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素云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元,由原告魏素云承担,剩余466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