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宇、姜晓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宇,姜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权秋,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宇,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宇、姜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宇、姜晓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