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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宇、姜晓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宇,姜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权秋,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宇,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宇、姜晓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宇、姜晓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