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董婷瑶与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婷瑶,梁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婷瑶。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祥。上诉人董婷瑶因与被上诉人梁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8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婷瑶以与被上诉人梁玉祥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婷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婷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董婷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傲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