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河安与魏光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河安,魏光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064号原告:邓河安,男,194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大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魏光旭,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邓河安与被告魏光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0元,减半收取4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