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前云与朱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云,朱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5454号申请人:胡前云,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朱剑宇,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原告胡前云与被告朱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前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宇的银行存款31000元,(开户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密云公园街支行,账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密云塘子营业所,账号×2),并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前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前云名下车牌号为×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宇的银行存款三万一千元(开户行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密云公园街支行,账号×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密云塘子营业所,账号×2)。保全费三百三十元,由申请人胡前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