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与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89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90号。法定代表人:焦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杰,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婷婷,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韩岗镇韩岗村(韩岗镇政府西)。法定代表人:韩桂红,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海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山悦达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