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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亚鹏与被告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鹏,高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22号原告:彭亚鹏,男,汉族,正宁县人。被告:高亚龙,男,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亚鹏与被告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亚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亚鹏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亚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亚鹏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