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亚鹏与被告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亚鹏,高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622号原告:彭亚鹏,男,汉族,正宁县人。被告:高亚龙,男,汉族,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亚鹏与被告高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亚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亚鹏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亚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亚鹏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