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恩元、臧海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恩元,臧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邱恩元,男性,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兖州区。被执行人:臧海涛,男性,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兖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恩元与被执行人臧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执19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全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