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海秋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海秋,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海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法定代表人:高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兴。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敏。上诉人鲁海秋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世兴煤矿、刘世兴、葛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票区人民法院(2007)南三民初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海秋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海秋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海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鲁海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梅审判员 杜 昕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