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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黑0204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三农场支行XX号帐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现帐户余额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2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