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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行审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48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义县明招路1385号。法定代表人卢吕德,局长。被执行人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俞源乡下杨二村。法定代表人伍成俊。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合计45845元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支付工资45845元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雅圣工贸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