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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铄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铄,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杨铄,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4号楼211室。法定代表人:顾鑫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铄诉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7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3号院3号楼17层1915室腾空并交付给杨铄;二、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杨铄支付房屋租金,按照月租金2700元的标准,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三、驳回杨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一元,由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杨铄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铄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兴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铄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