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关靖宇与刘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靖宇,刘新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3041号原告:关靖宇,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告:刘新增,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原告关靖宇诉被告刘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靖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靖宇负担。审判员 张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