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童正桃诉被告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正桃,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湘乡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初20号原告童正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坚,男,汉族。被告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谭劲松,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成麟,湘乡市司法局毛田司法所负责人。第三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伟强,局长。原告童正桃诉被告湘乡市毛田镇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于2017年6月6日追加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与原告协调处理完毕,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正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