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吝晓东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吝晓东,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400号原告:吝晓东,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芳林花园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董成喜原告吝晓东与被告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吝晓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吝晓东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