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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段三高与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三高,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2行初51号原告段三高,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被告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火车南站。原告段三高诉被告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商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三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三高负担。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姜继亮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