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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韩春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228号原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华被告:韩春艳,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光明村凤义川屯。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春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通榆县特顺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