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287姚克朋与宿迁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克朋,宿迁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287号原告:姚克朋,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2号。本院受理原告姚克朋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姚克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克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克朋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铭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