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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建军、王素敏等与李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王素敏,李金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43号原告:刘建军,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素敏,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林,男,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建军、王素敏与被告李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建军、王素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军、王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由刘建军、王素敏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