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国建、王福芝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国建,王福芝,杨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40号申请人杜国建,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王福芝,女,55岁,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杨平安,男,5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国建申请被申请人王福芝、杨平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杜国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国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