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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国建、王福芝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国建,王福芝,杨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40号申请人杜国建,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王福芝,女,55岁,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杨平安,男,5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国建申请被申请人王福芝、杨平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杜国建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国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魏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