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长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长兰,女,1939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徐长兰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家中菜地内种植罂粟。2017年2月20日,怀远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当场查获罂粟幼苗986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徐长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长兰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徐长兰在怀远县双桥集镇家中菜地内种植罂粟。2017年2月20日,怀远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当场查获罂粟幼苗986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长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祝某1、陶某、祝某2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地理方位示意图、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双)鉴通字[2017]39号鉴定意见、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8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徐长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长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章鸿雁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娟书 记 员 缪 焕法院诫勉语:徐长兰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