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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峰与刘涛、袁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刘涛,袁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917号原告:李峰,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涛,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绍林,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刘涛、袁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