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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雁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卓家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雁,卓家波,张丽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1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吴杰辉。委托代理人:胡安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雁。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燕玲,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卓家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丽群。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雁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在(2017)粤01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基础上即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陈雁赔偿45000元(该款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以下账户:户名为陈雁,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广州先烈中路支行,账号为62×××31);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义务后,(2017)粤01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不再履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雁、卓家波、张丽群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纠纷了结,相互不得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义务,陈雁有权申请按一审判决强制执行;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29元由陈雁负担(因陈雁已向一审法院预缴该费用,陈雁不得再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费),二审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62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7)粤01民终9138号案的上诉请求;五、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签订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9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汇文审判员  张明艳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瑜陈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