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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来新、王淑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胡来新,王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延玉,男,1966年1月27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胡来新,男,194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执行人:王淑芳,女,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5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执行胡来新、王淑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来新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协助申请人王某办理房屋(房权证号:04××21)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来新所有的位于郑州矿区建井处临街5号楼1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04××21)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王某(身份证号:)所有。申请执行人王某(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