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乔建军,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支付令一案中,乔建军于2017年6月5日自动履行5000元,经调查,未发现乔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为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现无履行能力,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伟锋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