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乔建军,男,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乔建军支付令一案中,乔建军于2017年6月5日自动履行5000元,经调查,未发现乔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为被执行人经济状况较差,现无履行能力,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了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伟锋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