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德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德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77号原告:张静,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德约,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静与被告张德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张静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