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5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静与张德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德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077号原告:张静,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德约,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静与被告张德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张静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