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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彭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彭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98号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彭明华,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诉被告彭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