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琪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蓝城区阳美路以东、十亩湖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林文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琪,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上诉人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3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琪争议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80250元,是普通的民商事案件,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泰岐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卓强审判员 徐跃鹏审判员 周少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