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黄家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区建设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1465183-8。法定代表人代毅。委托代理人张兵,男,系该行职工。被告执行人黄家兴,男,1974年4月24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杨少武,男,1958年7月13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杨吉品,男,1979年3月22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将其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的借款本金31294元,利息1302.8元,并承担案件收费288元,执行费36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债权,经查,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债权及房屋。后查明,被执行人黄家兴、杨少武、杨吉品于2017年5月5日自动履行了5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该笔债务时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68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礼明审判员 郭 辉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