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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双泉与王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泉,王小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697号原告:于双泉,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小莉,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于双泉与被告王小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双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双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双泉撤诉。案��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达 古 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额纳日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