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1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桥木与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桥木,美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283号原告:桥木,住西藏那曲县。被告:美培,住西藏聂荣县。原告桥木与被告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桥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桥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桥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