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88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