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利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郭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郭志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948号原告:北京利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三期1-2#办公楼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7P1125J。负责人:代红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潇,男,1986年9月9日,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华馨公寓**号楼*栋***号。被告:郭志红,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宁然里小区*栋*单元。原告北京利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告郭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郭志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郭志红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利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98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