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冉中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冉中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12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6138923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宏富大厦)1幢。负责人:曹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明,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中南,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冉中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