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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承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170号原告:李承友,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负责人:赵辉,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霞,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承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伟伟 来自: